(2021年12月22日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有色金屬學會(以下簡稱學會)。其英文譯名為The NonFerrous Metals Society of China,縮寫:NFsoc。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國有色金屬及其相關學科科技工作者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發揮學會優勢,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面向我國和世界有色金屬領域科學技術的發展,面向未來,促進我國有色金屬工業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科技知識的普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和科技人才的成長,為我國有色金屬工業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三)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境)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制品,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五)反映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六)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促進科技進步。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七)組織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提出科技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八)按照規定經批準開展表彰獎勵和繼續教育工作,培養和舉薦人才。開展國家科技獎勵推薦工作。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委托,開展科學技術方面的論證、科技項目評估、技術評價、成果鑒定,技術標準制定、職業資格認證等工作。受政府部門委托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科技展覽,支持科學研究。
(十)開展技術咨詢服務、業務培訓;依照有關規定開展成果評價;推廣科技成果。
(十一)興辦符合學會章程、有利于科學技術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促進學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使其適應工作的需要和學會的發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學生會員不受本條限制。
(四)個人會員
1、普通會員
擁護本會章程,愿意加入本會、參加本會工作的有色金屬行業科技工作者或其他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
2、高級會員
擁護本會章程,愿意加入本會、參加本會工作并工作5年以上的有色金屬行業科技工作者,具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或管理水平,在本領域取得較好的科技成果或工作績。
3、會士
中國有色金屬學會會士是中國有色金屬學會會員的最高學術榮譽,為終身名譽。會士候選人必須是中國有色金屬學會高級會員。
4、學生會員
熱心有色金屬事業,擁護本會章程,愿意加入本會的有色金屬及相關專業的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
5、外籍會員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學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五)單位會員
與有色金屬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愿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設計、教學、生產等合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港澳地區民間社會團體除外),經申請,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成為學會單位會員,并頒發單位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個人會員可以通過本會官網會員注冊系統注冊并提交入會申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二)會士評選采用提名制,會士候選人須由本會會士和單位會員提名產生,不得自薦。中國有色金屬學會會士和本會單位會員、專業/工作委員會、各省市有色金屬學會可以提名會士候選人。經由會士評選委員會進行評定,擬授予會士候選人須經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并在中國有色金屬學會官方網站公示兩周,若無異議,該候選人正式當選為中國有色金屬學會會士。由中國有色金屬學會頒發會士證書。
(三)單位會員入會由單位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會士有獲得本會服務的最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認同本會業務,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依學會章程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情況,超過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和監事會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涉及換屆改選事項的會員代表大會,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監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八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學術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會徽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會徽。中間是其中文全稱和英文譯名縮寫。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21年12月22日學會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中國有色金屬學會)